A:98年1月1日施行勞保年金時,勞保條例就已明定逐步延後退休年齡,本次改革方案未再作修正。老年年金及一次金請領年齡自98年至106年為60歲〈民國46年次前出生〉,107年提高為61歲〈民國47年次出生〉,109年提高為62歲〈民國48年次出生〉,111年提高為63歲〈民國49年次出生〉,113年提高為64歲〈民國50年次出生〉,115年以後為65歲〈含民國51年次以後出生〉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