常見問題
是否符合申請職業傷害給付對象?
2017-08-14

 Q工作途中穿高跟鞋扭傷腳及脊髓挫傷,持續中醫復健,是否符合工會申請職業

   傷害給付對象?申請方式?

 

A:依據「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」第 4 條被保險人上、下班,於適當時間,從日常居、住處所往返就業場所之應經途中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,視為職業傷害。及第 9 條被保險人因公差由日常居、住處所或就業場所出發,至公畢返回日常居、住處所或就業場所期間之職務活動及合理途徑發生事故而致之傷害,視為職業傷害。但如違反第 18 條所列之重大違規行為則不得視為職業傷害。

 

四十 被保險人罹患傷病時,應向保險人自設或特約(全民健康保險署)醫療院、所申請診療。

 

施行細則第五十三條 請領各項保險給付之診斷書,應由醫院、診所或領有執業執照之醫師出具者,方為有效。

 

勞工保險條例第三十四條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害不能工作,以致未能取得原有薪資,正在治療中者,自不能工作之第四日起,發給職業傷害補償費。

 

請領手續:
1.
傷病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。
2.
傷病診斷書正本。(得以應診醫院、診所開具載有傷病名稱、住院診療期間、門

    診期間及次數之證明文件代替)。

3.因上、下班或公出途中發生事故,應另填具「上下班、公出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

   害證明書」(勞保局印製表格),如經警察等有關機關處理者,請一併檢送相關紀

   錄影本。職業工會被保險人發生事故,請檢送雇主及目擊者證明書俾憑審核。

 

給付標準:

職業傷害補償費及職業病補償費,均按被保險人遭受傷害或罹患職業病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之70%,自治療(含住院及門診期間均得請領,惟未經治療期間不在給付範圍)不能工作之第 4 日起發給;如經過 1 年尚未痊癒者,減為平均月投保薪資之半數,但以 1 年為限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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